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郊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被 上訴人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凱 訴訟代理人 曹麗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陳 邦 豪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