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黃杏榆即達聖企業社 (原判決記載為:達聖企業社即黃杏榆)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上 訴 人 瑜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請整理上訴聲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