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9號上 訴 人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 複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被上訴人 考選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一樓協 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