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再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再字第一六號 再審原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棟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鵬暉貿易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捌佰陸 拾貳萬零叁佰捌拾玖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陳 博 享 法 官 林 恩 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