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勞上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楊明勳律師 陳正磊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洪珮琪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股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黃 莉 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