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楊明勳律師 陳正磊律師 上 訴 人 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洪珮琪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十六頁中關於「民事第十六庭」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