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原告與被告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刑事 部分獲判無罪確定,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三千三百二 十九萬七千六百七十一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四十五萬七千五百六十元,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魏 大 喨 法 官 蘇 瑞 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