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 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 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惟被告涉嫌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確定(本院上易字第二六三八號 ),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法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原告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三年四月 二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起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魏 大 喨 法 官 蘇 瑞 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