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雄 周中原 王輔卿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彥律師 盧柏岑律師 倪伯萱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十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 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濤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