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金順享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大村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李文娟律師 蘇夏曦律師 被 上訴人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