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14號上訴人即附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六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劉益民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被上訴人即 源力營造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莊金雄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7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魏大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