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283號被 上訴 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益煥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甲○○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 68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9,906元外,其餘17,42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在第一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陳忠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