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676號上 訴 人 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章 被上訴人 沼田(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田郎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3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 5日內補正,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4年8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陳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