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942號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所屬1111人力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98號第一審判決(原判決之被告係甲○○,上訴人逕列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 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11月9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雖上訴人另行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駁回其聲請確定,茲已逾相當時日,上訴人仍未繳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