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909號上 訴 人 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 訴 人 宏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王瑩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7 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