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29號再審原告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上列再審原告與尼柯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1,424,242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22,735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