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上訴人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訴訟代理人 陳凱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7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10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陳財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