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1290號抗 告 人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抗告人與甲○○等間,因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6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抗告人以新臺幣叁佰零肆萬肆元為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以新臺幣叁佰零肆萬肆仟元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同法第239條亦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非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惟再抗告須經本院之許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