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萬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沈培錚律師 被上訴人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春金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補提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