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財團法人素書樓文教基金會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蘭臺網路出版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施淑貞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