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不定期限租賃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24號上 訴 人 唐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定期限租賃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唐群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唐群 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5年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 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