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435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上 訴 人 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乙○○ 丁○○ 被 上訴人 九樁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九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九樁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