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577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上訴人 禾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蓮瑛律師 吳姝叡律師 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系爭2、4、5、6樓出租予第三人之承租人名單及住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周美月 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