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577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僅就其中新台幣(下同)2,239萬9,192元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239萬 9,192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31萬3,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周美月 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