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附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票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7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王淇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