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29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唐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被 上 訴人 癸○○ 甲○○原名王美蘭 丁○○ 寅○○ 未○○ 申○○ 子○○ 卯○○ 錫標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 訴人 巳○○ 戊○○ 壬○○ 辰○○ 辛○○ 丙○○ 乙○○ 儂特利食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午○○ 上二十人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起上訴,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起訴聲明第4項所示關於財產權訴訟回復股東名義部分,計有股票 5,946,061股,以股票面額每股新台幣 (下同)10 元計算,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59,460,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33 6元。上訴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亦為59,460,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004元,均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旭順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 回唐群公司在第一審之訴、旭順公司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