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29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唐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被 上 訴人 癸○○ 甲○○原名王美蘭 丁○○ 寅○○ 未○○ 申○○ 子○○ 卯○○ 錫標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 訴人 巳○○ 戊○○ 壬○○ 辰○○ 辛○○ 丙○○ 乙○○ 儂特利食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午○○ 上二十人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對於民國96年3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人聲明所示 關於財產權訴訟回復股東名義部分,計有股票5,946,061股,以 股票面額每股新台幣 (下同)10元計算,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59,460,61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03,004元,未據繳納。茲限 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