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及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89號上 訴 人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被 上訴人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陶智皋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及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