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65號受罰人 甲○○ 上列受罰人因上訴人嘉瑪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下同) 3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罰人甲○○為本院95年度上字第 665號給付貨款事件之證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96年5月3日、6月21日、7月12日及8月9日到場作證,並經合法通知,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無正當理由,竟均不到場,本諸前開規定,自得處罰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高鳳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