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754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陳添信律師 被上訴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接管小組召集人蘇財源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上訴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 理 由 經查本件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其中被上訴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民國96年7月17日言詞辯論後,96年7月31日宣判前之96年7月25日,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接管 小組召集人為「蘇財源」,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考。而被上訴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因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規定,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而被上訴人既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自應由其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最高法院76年7 月民庭會議決議)。是本件自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即本院裁定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