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473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甲○○ 乙○○ 反訴被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反訴被告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反訴被告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反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關於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中小企銀)提起反訴部分: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規定,在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經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銀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其餘反訴被告應連帶給付不當得利新台幣(下同)133萬8018元及利息、違約金給被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銀,或其餘反訴被告應連帶給付上開不當得利及利息、違約金給反訴原告,再由反訴原告用以返還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銀;經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銀表明不同意上訴人對其提起反訴(見本院卷46頁);且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銀提起反訴,自屬不應准許。 二、關於上訴人對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協公司)、戊○○、丙○○、丁○○提起反訴部分: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59條規定,提起反訴,以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者為限。經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銀提起反訴不應准許,已如前述;上訴人對萬協公司、戊○○、丙○○、丁○○提起反訴,請求彼等連帶給付不當得利133萬8018元及利息、違約 金給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銀,或連帶給付上開不當得利及利息、違約金給反訴原告,再由反訴原告用以返還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銀云云;即因上訴人已不得對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銀提起反訴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提起反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