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九一號再審 原告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汎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對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壹佰叁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 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