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上 訴 人 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律師 楊政雄律師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沈培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8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