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016號抗 告 人 丙○○ 樓 相 對 人 甲○○ 福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福隆交通關係企業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福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楊豐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