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消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消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C○○ Z○○ 甲亥○○ b○○ T○○ y○○ j○○ 甲地○ D○○ i○○ P○○ 乙○○ 甲己○ W○○ 甲甲○ 吳桓吉 甲庚○ 甲辰○ 卯○○ 未○○ 甲B○ 己○○ 丙○○ 甲黃○ d○○ p○○ 玄○○ 黃○○ 戊○○ f○○ g○○ 辰○○ 寅○○ 甲酉○ 癸○○ R○○ G○○ w○○ x○○ 申○○ O○○ 甲A○ 甲C○ 甲G○ I○○○ l○○ 甲癸○ 甲戌○ 壬○○ 甲F○ 酉○○ 辛○○ 甲宇○ a○○ 童美鈴 r○○○ A○○ Y○○ z○○ J○○ h○○ E○○ 甲丑○ 甲寅○ c○○ 甲午○ 午○○ 亥○○ 甲辛○ k○○ 子○○ n○○ 簡春美 地○○ 甲戊○ M○○ L○○ 甲子○ 宇○○ 丁○○ 甲申○ K○○ X○○ N○○ U○○ 宙○○ 甲未○ s○○ S○○ 天○○ 甲天○ o○○ 庚○○ 丑○○ H○○ u○○ 甲○○ 甲玄○ 甲丙○ m○○ t○○ 甲巳○ 甲乙○ B○○ 戌○○ q○○ 甲 壬 Q○○ 甲D○ 甲卯○ 甲宙○ v○○ 巳○○ 甲丁○ 甲E○ F○○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上 訴 人 榮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 上 訴 人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壁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㈡項內關於「應各再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共同各再給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