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1號原 告 千里眼電子有限公司 (即原千里眼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傳鉦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黃金地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96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傳鉦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地、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叁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傳鉦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地、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千里眼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已於90年 3月26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千里眼電子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可稽,核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係被告傳鉦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鉦暘公司)董事,被告黃金地係被告傳鉦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傳鉦暘公司於民國(下同)88年5 月24日與原告簽訂協力廠商合約書,約定由被告傳鉦暘公司負責研發生產十六壓縮處理器與九壓縮處理器,交付原告銷售。嗣原告於89年4月21日起至同年9月13日間,陸續將被告傳鉦暘公司已出貨之如附表所示之壓縮處理器、變壓器、跳台器、攝影機等(下稱系爭機器)送回至被告傳鉦暘公司維修,經被告黃金地、丙○○等人簽收,詎被告黃金地、丙○○竟將系爭機器,據為己有並轉賣予其他廠商,獲利約新台幣(下同)743,828 元,被告黃金地、丙○○上開共同連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行為,業經本院94年度上易字193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 6月確定,自應連帶賠償原告系爭機器之損害。又被告傳鉦暘公司為被告黃金地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應與被告黃金地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傳鉦暘公司、黃金地、丙○○應連帶給付原告 743,8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被告傳鉦暘公司、黃金地、丙○○則以:原告送修之43台壓縮處理器,被告已全數提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92年度易字第793號刑事案扣押中,被告並未將 之販賣,又被告早於89年12月間即寄發存證信函予原告,請其拿回送修之壓縮處理器,足見被告二人並無侵占系爭機器之故意,亦無販賣系爭機器之行為。又被告丙○○僅係被告傳鉦暘公司之員工,負責之業務僅係簽收原告所送修之物品,並非負責人且無決策權,另被告黃金地則為訴外人傳地公司實際負責人,亦非被告傳鉦暘公司之負責人,因此被告丙○○與黃金地間無共同侵權行為之情事,原告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顯屬無據。另系爭機器器既為舊品且送請維修,其價格當然比當時販售予原告公司之價格低,原告請求被告等二人連帶賠償其743,828元,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傳鉦暘公司於88年5月24日與原告簽訂協力廠 商合約書,約定由被告傳鉦暘公司負責研發生產16壓縮處理器與9壓縮處理器,交付原告銷售,原告於89年4月21日起至同年9月13日間,陸續將系爭機器送回至被告傳鉦暘公司維 修,經被告黃金地、丙○○等人簽收之事實,為被告傳鉦暘公司、丙○○、黃金地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原告又主張被告黃金地、丙○○分別為被告傳鉦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董事,於簽收系爭機器後,竟將之侵占據為己有並轉賣予其他廠商,獲利約743,828元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 以上述情詞置辯。故本件兩造之爭點在於:被告等是否侵占原告所送修之系爭機器而有侵權行為?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等三人連帶賠償743,828元?茲析述如下。 五、被告等是否侵占原告所送修之系爭機器而有侵權行為? ㈠原告主張系爭機器送回至被告傳鉦暘公司維修,經被告黃金地、丙○○等人簽收,迄尚未返還原告公司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卷附送修單影本19紙附於刑事卷內可稽,且為被告等人所不否認。而被告黃金地、丙○○所提出於士林地院刑事案扣押中之壓縮處理器43台,經士林地院檢察署事務官就其中2台及士林地院採樣其中7台,並比對原告提出之由傳鉦暘公司之前生產交付之同型16壓縮處理器,勘驗結果如下: 甲、原告提出之16壓縮處理器,A:共有9顆IC(編號CA3083,每顆CA3083內部構造相當有五顆電晶體)、B:有3顆FPGA(型號為:1. AT&T—線圈L3有用熱熔膠固定、D :機版上貼有「816002;M ULTIP L—EXER 0000000」 之條碼、E:機殼內部貼有「TRANSUN MULTIV ISION TB916」「CE」之示別條碼、F:機殼底部外面貼有「Series No:000000 0 Prod uced Data:03.10.00」、 G:機殼底部外面貼有「TRANSUN COMPNE NTTECHNO LDGYCORP」、CE認證及「816002MULTIPL—EXER0000000」之條碼、H:貼有「QCPASS 89.10.3」標籤。 乙、被告所提出壓縮器A處只有16顆顆電晶體、或45 顆電晶體編號3904;B處雖有3顆FPGA,但型號為XILINX—3030、XILINX—3042、XILINX—3042;C 處線圈或有以熱熔膠固定,或無以熱熔膠固定;D處均未貼條碼;E處或未貼條碼,或貼有A02004、A02019號標籤(白底紅框隨手貼);F處或未貼標籤,或貼有紅色圖形圖章戳;G處或沒有貼標籤,或貼有紅色圓形圖章戳;H 處均未貼標籤,而士林地院所勘驗之7 台壓縮器,輸出端跟面版並沒有焊接在一起。 有勘驗報告可稽,由此可徵原告所提出傳鉦暘公司之前所生產交付之壓縮處理器與被告所提出庫存者,內部主要運轉之IC數量及使用之型號,亦即電晶體之品質有極大差異,且被告所提出之壓縮器出現諸多線圈L3未以熱熔膠固定,且輸出端跟面版並未焊接在一起之情況,顯然上開機器並未完成出廠程序,至於E、G、H處並未貼有傳鉦暘公司英文條碼、亦 無品質管制標示,與原告所提出者明顯不同,可推知二者生產作業流程有所不同(本院刑事庭審理時當庭勘驗結果,被告等所提出之上開壓縮處理器,亦確未貼有條碼)。凡此均足見被告所提出經刑事案扣案之43台壓縮器並非當初原告所送修者,否則二者均為傳鉦暘公司所出品,所用器材、生產作業流程應該相同,何以有諸多差異?況且,證人即傳鉦暘公司離職之員工許學智於偵查中檢視被告丙○○、黃金地提出供檢察事務官勘驗之壓縮處理器2台後,亦結證稱該2台機器實係伊自傳鉦暘公司離職後,在大陸生產之26台同型機器等情在卷(見同上偵查卷第42 8頁)。被告丙○○、黃金地二人侵占原告送修之壓縮處理器43台處分後,另以其他產品向原法院刑事庭提出搪塞,佯稱為原告送修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黃金地、丙○○等二人上述侵占系爭機器行為,業經本院94年度上易字1936號刑事判決認犯共同連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亦經本 院調閱該刑事卷宗,查明屬實,並有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被告等三人事後再辯稱無侵占行為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六、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等三人連帶賠償743,828元?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黃金地、丙○○等二人共同侵占原告送修之系爭機器,致原告受有無法取回使用之損害,已如前述,依上揭規定,上訴人等二人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㈡次查被告丙○○、黃金地分別為傳鉦暘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有卷附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可稽,且被告黃金地自承其為傳鉦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送修單上的「黃」字是其所簽的等語,有及偵訊筆錄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4頁、253頁反面),被告丙○○則自承其為傳鉦暘公司之行政人員,是傳鉦暘公司負責與原告公司聯絡的窗口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堪認被告丙○○、黃金地均屬為被告傳鉦暘公司服勞務之人,均為被告傳鉦暘公司之受僱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告傳鉦暘公司應與被告丙○○、黃金地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原告主張系爭機器價格共為743,828 元,並提出送修單、原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2號及本院90年度上字第1309 號民事判決為證,被告等雖否認系爭機器價格共為743,828 元,並請求將系爭機器請公正單位鑑定價格,惟被告等所提出經刑事庭扣案之機器並非原告送修之系爭機器,自無法實施鑑定,而依民法第213 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系爭機器是原告向被告傳鉦暘公司購買之貨品,因有瑕疵,而送交被告傳鉦暘公司維修,被告傳鉦暘公司本有將系爭機器修理至無瑕疵狀態後交還原告,故其價格應按雙方買賣約定之價格定之,被告等辯稱送修之機器不能按新品價格計算云云,並無可採。又被告黃金地於另案即原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案件審理中陳稱:「送修品確實還有附表所列的十九項在傳鉦暘公司,43台是可以修理,但我們不修了。…數量沒有錯,金額應該要用出貨單單價計算。」「出貨單的金額才是真正的買賣金額,發票金額是依原告要求來開的,…金額比較低。」等語(見該案卷第18 8、189頁),且系爭機器已因被告黃金地、丙○○之侵占而無 法回復原狀即交付已修理完畢之系爭機器,依民法第213 條規定,被告等即應支付原告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即系爭機器之買賣價格,而附表所列單價,核與原告於另案即原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2 號民事案件所提出之出貨單單價相符,則系爭機器價格共為743,828 元,應可認定。又系爭機器之貨款於原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2 號民事案件中訴外人甲○○與傳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黃金地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法院予以列入折抵傳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黃金地積欠甲○○之借款債務,換言之,此部分之貨款已付清,至於被告等辯稱原告於該案中同意每台壓縮處理器以一萬二千元計算云云,惟查原告並非該案之當事人,被告等此部分所辯,顯無可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傳鉦暘公司、丙○○、黃金地連帶賠償原告743,82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八、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秀雲 附表: ┌──┬────┬─────┬───┬─────┬──────┐ │編號│送修日期│ 產品名稱 │數量 │單 價│合 計│ │ │ │ │ │(新臺幣)│ (新台幣) │ ├──┼────┼─────┼───┼─────┼──────┤ │1 │89.4.21 │TB-103EIA │90 │550 │49,500 │ │ │ │(攝影機)│ │ │ │ ├──┼────┼─────┼───┼─────┼──────┤ │2 │89.4.21 │彩色16壓縮│1 │20,800 │20,800 │ │ │ │PAL │ │ │ │ ├──┼────┼─────┼───┼─────┼──────┤ │3 │89.4.26 │黑白9壓縮 │1 │15,500 │15,500 │ │ │ │EIA │ │ │ │ ├──┼────┼─────┼───┼─────┼──────┤ │4 │89.4.29 │黑白16壓縮│3 │15,500 │46,500 │ │ │ │EIA │ │ │ │ ├──┼────┼─────┼───┼─────┼──────┤ │5 │89.5.15 │黑白16壓縮│3 │15,500 │46,500 │ ├──┼────┼─────┼───┼─────┼──────┤ │5-1 │89.5.15 │黑白16壓縮│1 │15,500 │15,500 │ │ │ │CCIR │ │ │ │ ├──┼────┼─────┼───┼─────┼──────┤ │6 │89.5.17 │黑白16壓縮│1 │15,500 │15,500 │ │ │ │EIA │ │ │ │ ├──┼────┼─────┼───┼─────┼──────┤ │7 │89.5.24 │TB-104+AUT│1 │650 │650 │ │ │ │O (攝影機│ │ │ │ │ │ │) │ │ │ │ ├──┼────┼─────┼───┼─────┼──────┤ │7-1 │89.5.24 │黑白16壓縮│1 │15,500 │15,500 │ │ │ │EIA │ │ │ │ ├──┼────┼─────┼───┼─────┼──────┤ │7-2 │89.5.24 │彩色9壓縮 │1 │18,200 │18,200 │ │ │ │NTSC │ │ │ │ ├──┼────┼─────┼───┼─────┼──────┤ │8 │89.5.31 │TB-104+AUT│1 │650 │650 │ │ │ │O (攝影機│ │ │ │ │ │ │) │ │ │ │ ├──┼────┼─────┼───┼─────┼──────┤ │8-1 │89.5.31 │TB-104EIA │2 │550 │1,100 │ │ │ │(攝影機)│ │ │ │ ├──┼────┼─────┼───┼─────┼──────┤ │9 │89.6.12 │彩色16壓縮│1 │20,800 │20,800 │ │ │ │PAL │ │ │ │ ├──┼────┼─────┼───┼─────┼──────┤ │9-1 │89.6.12 │黑白16壓縮│1 │15,500 │15,500 │ │ │ │EIA │ │ │ │ ├──┼────┼─────┼───┼─────┼──────┤ │10 │89.6.12 │TB-104 │1 │550 │550 │ │ │ │(攝影機)│ │ │ │ ├──┼────┼─────┼───┼─────┼──────┤ │10-1│89.6.12 │TB-103 │1 │550 │550 │ │ │ │(攝影機)│ │ │ │ ├──┼────┼─────┼───┼─────┼──────┤ │11 │89.6.21 │TB-104 │1 │550 │550 │ │ │ │(攝影機)│ │ │ │ ├──┼────┼─────┼───┼─────┼──────┤ │11-1│89.6.21 │TC-104 │1 │1,820 │1,820 │ │ │ │(攝影機)│ │ │ │ ├──┼────┼─────┼───┼─────┼──────┤ │11-2│89.6.21 │TB-106 │1 │600 │600 │ │ │ │(攝影機)│ │ │ │ ├──┼────┼─────┼───┼─────┼──────┤ │12 │89.6.29 │黑白16壓縮│2 │15,500 │31,000 │ │ │ │EIA │ │ │ │ ├──┼────┼─────┼───┼─────┼──────┤ │13 │89.7.7 │黑白16壓縮│20 │15,500 │310,000 │ │ │ │EIA │ │ │ │ ├──┼────┼─────┼───┼─────┼──────┤ │14 │89.7.10 │黑白16壓縮│4 │15,500 │62,000 │ │ │ │EIA │ │ │ │ ├──┼────┼─────┼───┼─────┼──────┤ │15 │89.7.12 │黑白16壓縮│2 │15,500 │31,000 │ │ │ │EIA │ │ │ │ ├──┼────┼─────┼───┼─────┼──────┤ │15-1│89.7.12 │ADAPTOR (│2 │400 │800 │ │ │ │壓縮器用)│ │ │ │ │ │ │變壓器 │ │ │ │ ├──┼────┼─────┼───┼─────┼──────┤ │15-2│89.7.12 │ADAPTOR500│1 │58 │58 │ │ │ │mA變壓器 │ │ │ │ ├──┼────┼─────┼───┼─────┼──────┤ │16 │89.7.21 │黑白16壓縮│1 │15,500 │15,500 │ │ │ │EIA │ │ │ │ ├──┼────┼─────┼───┼─────┼──────┤ │16-1│89.7.21 │ADAPTOR (│1 │400 │400 │ │ │ │壓縮器用)│ │ │ │ │ │ │變壓器 │ │ │ │ ├──┼────┼─────┼───┼─────┼──────┤ │17 │89.7.26 │CL700+CL30│12 │500 │6,000 │ │ │ │0跳台器 │ │ │ │ ├──┼────┼─────┼───┼─────┼──────┤ │18 │89.7.31 │ADAPTOR (│1 │400 │400 │ │ │ │壓縮器用)│ │ │ │ │ │ │變壓器 │ │ │ │ ├──┼────┼─────┼───┼─────┼──────┤ │19 │89.9.13 │ADAPTOR (│1 │400 │400 │ │ │ │壓縮器用)│ │ │ │ │ │ │變壓器 │ │ │ │ ├──┼────┼─────┼───┼─────┼──────┤ │ │ │ │ │合 計 │743,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