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290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 上 訴 人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劉雅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3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