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劉 楷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 凱律師 李德正律師 上 訴 人 甲○○ 乙○○○ 上三人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洪淑麗律師 陳佩貞律師 被 上 訴 人 丙○○○○○ ○○○○○○○○○○ ○○○○○○○○○○○ (原名Days Medical Aids Limited) Estate,Bridgend,CF31 3TP,Wales,UK 法 定 代理人 Graham Edward White Clive Victor McCoy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徐頌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