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392號上 訴 人 聯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被上訴人 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58號8樓 丙○○ 參 加 人 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律師 複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21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