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46號上 訴 人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 人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恩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