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甲○○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甲○○,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