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16號上 訴 人 勝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梁宏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