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764號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參 加 人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