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58號上 訴 人 山姆大叔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律師 被上訴 人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3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 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 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