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056號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建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元。並自原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訟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9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與抗告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5號(以下簡稱 第一審)、本院95年度抗字第36號、本院95年度再抗字第21號及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7號判決確定(以下簡稱第二審),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與抗告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第一審判決相對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應由抗告人負擔訴訟費用7/10,餘由相對人負擔。嗣抗告人提起上訴,相對人對其不利部分則未上訴而告確定;抗告人上訴部分,經本院判決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改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抗告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相對人負擔。有本院調各該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5,200元,嗣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1,377,810元,則該減縮部分第一審裁判費3,274元(17,052-13,778=3,274),應由相對人負擔。其餘第一審裁判費13,778元、第一審送達郵費880元、鑑定費51,000元、民事旅費1,060元,有各該收據、郵票收付計算書附卷可憑(見第一審卷㈠第4-1頁 、第4-2頁、第5頁、原法院卷第10頁),則依前開確定判決訴訟費用負擔標準,應由抗告人負擔31,135元((13,778+880+51,000+1,060)×7/10×2/3=31,135,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另抗告人在第二審繳納裁判費為15,855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憑(見第二審卷第8頁) ,應由相對人應負擔1/3為5,285元(15,855×1/3=5,285) ,經扣減後,抗告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為25,850元(31,135-5,285=25,850),其詳如附表。原裁定確認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9,856元,及自原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尚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初枝 附表: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本訴17,052元(減│相對人墊付。 ││判費 │縮聲明部分為3,27│本訴減縮部分由相對人負││ │4元,剩餘部分為1│擔,剩餘部分由相對人負││ │3,778元) │擔3/10,其餘7/10部分,││ │ │由抗告人負擔2/ 3,相對││ │ │人負擔1/3 ││ │ │ │├────┼────────┼───────────┤│第一審送│880元(不含退郵1│相對人墊付。 ││達郵費 │40元) │由相對人負擔3/10,其餘│├────┼────────┤7/ 10,由抗告人負擔2/3││鑑定費 │51,000元 │,相對人負擔1/3。 ││ │ │ │├────┼────────┤ ││民事旅費│1,060元 │ │├────┼────────┼───────────┤│第二審 │15,855元 │抗告人墊付。 ││裁判費 │ │由抗告人負擔2/3,餘由 ││ │ │相對人負擔。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⒈抗告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 ││ 13,778×7/10×2/3=6,430 │ │⒉抗告人應負擔之第一審其餘訴訟費用: ││ (880+51,000+1,060)×7/10×2/3=24,705 │ │⒊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第二審之訴訟費用: ││ 15,855×1/3=5,285 │ │⒋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6,430+24,705-5,285=25,8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