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056號聲 請 人 建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