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丙○○ 戊○○ 丁○○ 陳彥希律師 林哲誠律師 蕭富山律師 吳敬恒律師 被 上 訴 人 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中譯:日商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簡秀如律師 湯舒涵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