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訴更㈢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㈢字第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被 告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麗正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