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23號聲 請 人 德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洪志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眾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本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字 第二三號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利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藍文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