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86號上 訴 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陳佩貞律師 上 訴 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三路1號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上列當事人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事實時序表、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秦慧榮 一、主張之訴訟事實時序表(兩造間所有主張之本件訟爭事實,包括所主張之全部訴訟文書製作日期、已及應給付日期、損害發生日期等相關時序等項)請以條列方式,按時間發生遞增記載。 二、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 請以條列方式,按時間發生遞增記載。 三、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 請以條列方式,按時間發生遞增記載。